灵宝法院网讯 而立之年的高某身为一名操作工人,本应有着优厚的工资待遇,却因一时贪念,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盗取公司金粉,但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元月,高某被调入某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金精炼车间上班,因其频繁接触金粉,遂产生盗窃金粉之念,后高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手套上所沾金粉抖落、收集后藏匿于该车间隐蔽处。2013年9月22日晚11时50分许,高某利用下班之机,将其所藏匿的金粉带出车间门时,被冶炼监护室值班人员查获。经称重,所盗金粉净重166克,提炼加工成合质金后净重126.70克。经鉴定,被盗金粉加工成合质金价值32554元。高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