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月24日上午11点,正是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干警上班时间,法院南门门口迎面走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穿着简朴,手中拿着一面鲜艳的锦旗,盛赞灵宝法院刑事庭 “调解圆满 办案神速”,当事人将锦旗亲自交到刑事庭工作人员手中,连连道谢,引来了部分群众的围观和称赞。
2013年10月3日6时许, 灵宝市阳店镇某村村民高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宝市大王镇神窝路井桥南侧时,碰撞斜过道路的孙某,致孙某当场死亡,后高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孙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该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后,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高某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高某十分后悔,多次向其亲属转达意愿,希望能够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但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双方在公安交警队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案件起诉到该院后,刑事庭承办法官张波瑞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害人亲属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得知被害人孙某家庭也十分困难,其表示根本无经济能力再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承办人能够在庭前给予调解。
承办法官张波瑞了解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家庭的特殊之处,本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决定尽最大努力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主持本次调解的张法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一直兢兢业业,因为双方当事人家都在农村,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减少一些路途费用,张法官在日常办案之余,牺牲午饭和休息时间,到当事人家中走访,与双方当事人倾心交流。这种忘我的工作精神令双方当事人家属深受感动,被告人的家属握着张波瑞的手激动地说,我们家不管有多么困难,冲着您这股负责任的态度,无论如何我们也要发动亲戚朋友,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亲属也表示,看到张法官对这起案子如此尽心,体谅到我们的难处,无论调解结果如何,我都对你们表示感谢。经过张法官十余次的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缓解了,说话语气也缓和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由于被告人高某在调解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孙某亲属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损失,被害人孙某亲属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高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样既惩罚了罪犯,又化解了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增进了社会安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审结之后,双方均表示满意,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