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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出狱后屡教不改 “钻钱眼”连作案再入囹圄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2-24 12:38:0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而立之年的梁齐三次入狱不知悔改,出狱后再次干起了老本行盗窃,因来钱不快,后于2011年11月份偶然在一次碰瓷中尝到了甜头,又连续多次玩起了碰瓷,而今将在狱中接受应有的刑罚。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梁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家住灵宝市焦村镇某村的梁齐,199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9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未成年);2004年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5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已三次入狱的梁齐出狱后屡教不改,又想通过小聪明“钻钻钱眼”。2011年5月4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梁齐得知其叔梁某某与灵宝市焦村镇某村姚某有经济纠纷后,在梁某某、姚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分两次将姚某家中煤气罐7个、磅秤1台、钢管1根、铝锅4个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127元。案发后,已被追回。

  另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齐先后在灵宝市焦村镇营天坡半坡、焦村镇沟东村口(2次)、灵宝市区五龙路、焦村镇南安头村等地,以被害人何某、黄某、闫某、程某、冷某驾驶的车辆碾起的石子将其头部打烂为由,敲诈钱财共计650元。2013年4月6日,被告人梁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告人梁齐因涉嫌犯盗窃、敲诈勒索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齐当庭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追回,对被告人梁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齐有前科、劣迹,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