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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拘留信息引发纠纷 “被处罚者”申请信息公开
——灵宝法院审理信息公开第一案
作者:聂全国 赵晓庆  发布时间:2013-12-18 10:43:5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许某到某单位应聘,试用期满后却被告知网上有治安拘留案底,不予录用,许某在吃惊之余,与灵宝市公安局进行了交涉,因交涉无果,最终诉至人民法院。12月16日,灵宝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公开案,判决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对许某有关案底进行信息公开,以确认原告许某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应聘时惊现“被拘留”,一条信息引发“祸端”

  许某前一段时间在一家单位应聘,试用期满后被告知,网上有治安拘留案底,不予录用。许某甚感吃惊,立即到其居住地郑州市某派出所进行查询,结果显示确实有一条:“2007年9月3日,被灵宝市XX派出所予以治安拘留”的记录,郑州市某派出所发现此条信息后,当场强制给许某进行了高危人员信息采集、建立暂住人口高危人员信息档案。因此,许某不但应聘不成,这下连居住证也不能续办了。

          

            多次申请未见回应  百般无奈提起诉讼

  

  许某先后三次前往灵宝市XX派出所查询、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灵宝市XX派出所拒绝承认公安网上有治安拘留信息案底,并以许某存在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2013年6月22日,许某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灵宝市公安局一直未予回应;同年8月6日许某又当面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书,被拒绝签收;8月7日许某再次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灵宝市公安局一直未作任何答复。无奈,许某于2013年9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灵宝市公安局逾期不予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灵宝市公安局对许某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以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民告官申请信息公开  依法判令书面答复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灵宝市公安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许某于2013年6月22日正式向灵宝市公安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而许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灵宝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涉及许某的权利且对许某公开后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灵宝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灵宝市公安局的不作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许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灵宝市公安局辩称“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于2013年6月21日出具书面答复,视为已信息公开,不再重复答复”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公开:许某殴打他人的治安拘留案底;【2007】001051号治安案件的案情经过、处理结果、不予处罚决定书、调解书及原告签收的送达回执证明等信息。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