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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理一起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
作者:张发雄  发布时间:2013-12-12 11:30:3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 灵宝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这也是灵宝法院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鉴定人员首次出庭作证。

  1996年,王某在函谷关镇坡头村七组自家宅基地上建四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两侧和北侧均有一条通道,房屋北墙距灵宝某企业围墙7.43米。2005年3月,灵宝某企业进行厂房扩建,承建单位是某建筑公司。在某企业与王某房屋相邻的西山墙轴线延长线西侧1.3米处围墙向南开一大门,施工车辆经王某房屋北侧一条通道进行施工现场。2012年7月 ,王某发现自家地下室地基有些石头被压出,后房顶、墙体、地坪到处裂缝,遂与灵宝某企业多次交涉未果,经多次上访,在上级部门责成下,灵宝某企业提出让王某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王某委托三门峡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进行鉴定。后被告某企业不服,又委托河南省某房屋安全鉴定站司法对该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造价作出了相关司法鉴定。

  因为两个鉴定机构作出了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根据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本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通知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案件的相关事实及鉴定结论情况进行了询问和质证,鉴定人在当庭回答了法庭及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后,使案件事实进一步明确,消除了当事人的疑问,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