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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类行政行为应慎用邮寄送达
作者:张园园 赵晓庆  发布时间:2013-12-02 15:21:0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行政庭在审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中发现,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协查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引发用人单位以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较为普遍,笔者认为邮寄送达在工伤认定类行政行为中应予慎用,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协查通知等同于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其作用是告知用人单位其职工申请工伤的事实,并通知其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答辩。劳动行政部门邮寄送达协查通知书,往往导致用人单位以未收到协查通知,证据材料无从提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部门仅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庭审中,行政部门出具用人单位门岗或是工作人员签收的邮政详单,证实协查通知书用人单位已获悉,但用人单位常以签收人员非本单位职工,行政部门所寄材料其不知情为由予以反驳。

  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除应送达劳动者外,最主要是应让用人单位收悉,并告知双方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中,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一方面是劳动行政部门邮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致其直至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时才知悉工伤认定情况,导致超期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邮寄送达,导致行政机关告知诉权无法实现而程序违法。

  为此,该院建议工伤认定类行政行为应慎用邮寄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在穷尽送达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即使邮寄送达,亦应与邮政部门建立专线,由特定人员送达,直接送达至用人单位的办公室,回执应加盖单位公章,避免因送达不力导致的行政纠纷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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