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的治安处罚类行政争议案件不断增加,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较为普遍,仅2011年至2013年,灵宝法院行政庭共受理治安行政处罚类行政案件15件,占各类行政案件的40%,因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判决撤销的案件4件,占此类案件的26.67%;被告因程序问题主动改变治安处罚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6件,占此类案件的40%;只是存在微小程序瑕疵,不影响治安处罚合法性,判决维持或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5件,占35.56%。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或多或少均存在程序违法或是瑕疵问题,而被撤销的治安处罚类行政案件比重较高,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未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受案不及时,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时间距离当事人报案时间太久;办案超期限,有些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办时间远远超出最长60日的规定,办案人员询问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不规范,无视期限固定。
2、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在查办治安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亦往往被公安机关忽略。
3、取证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是查办治安违法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往往存在执法人员一人询问兼记录、不出示证件、询问完毕不予确认即让被询问人签名等。
针对公安机关查办治安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公安机关应予高度重视,我、灵宝市人民法院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善:
1、从思想上坚决摒弃轻程序观念。程序应予实体并重,查办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不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亦应合法。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办案程序下才能尽可能避免非法证据收集,错误的事实认定。程序违法即使事实清楚,处罚也不合法有效。
2、在庭审中探寻问题认真应对。行政首长、治安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出庭应诉,通过参与庭审,了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予以解决,同时出台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因同样的问题出现官民矛盾。
3、行政与审判互动交流共促和谐。运用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实现审判人员与执法人员适时沟通,做到有问题有解答,有不足有纠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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