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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名单无处遁形 被执行人送来执行款
作者:赵学仁  发布时间:2013-11-26 09:43:4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11月25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李某慑于法律威严,委托其家人来到灵宝市人民法院,交纳了20000元执行款,履行了义务。

  2011年11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李某位于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柳园峪矿口的矿石采掘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按每个工人3900元的标准参加人数团体保险。后张某向李某交纳了30000元用于给工人买保险,李某出具了收条1张。后因各种原因合同没有履行,张某要求退回其交纳的保险费。2012年5月11日,李某退还张某8000元,并在上述收条上注明三个月付清字样,后又退还2000元,但余款20000元一直未退,引起诉讼。

  2012年10月16日,灵宝市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20000元。李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院,经二审调解,李某同意于2013年3月26日前给付张某15000元,如不能按期支付,则双方按原一审判决执行。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并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5日,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寻找李某,但李某位于灵宝市区的院落大门上锁,锁上落着一层厚厚灰尘,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停滞。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布后,灵宝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迅速召开会议,通知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15名被执行人或家属(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李某的亲属)到会,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意见(试行)》,集中进行提醒谈话,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针对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的特殊情况,该院执行干警还在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张贴公告。公开被执行人李某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按期拒不履行义务,并要求限期履行义务,否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上予以公布,对于向法院举报其下落和财产线索的人员,试行有赏奖励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将被执行人李某失信的信息数据向各协助单位予以通报,如通报给李某承包矿口所在的主管部门和治安警务区,灵宝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某予以信用惩戒,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最终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