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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姻亲也是民法回避范围
—民事回避制度中“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作者:张生红  发布时间:2013-11-19 15:59:36 打印 字号: | |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它对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消除当事人疑虑,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其中对“近亲属”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回避制度中“近亲属”应当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来确定。即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回避制度中“近亲属”应当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确定。即“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三: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在前,而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在后,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2、这与《法官法》第十六条法官之间回避的规定保持一致。《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在法律上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统一;

  3、符合世界民事回避制度发展的趋势。日本民事诉讼法对法官回避规定只要是或者曾经是当事人的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或者同居的亲属都应当回避。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