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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作者:赵勇 李艺华 陈晶  发布时间:2013-11-04 09:43:32 打印 字号: | |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解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释上也以18周岁为区分标准来界定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也以18周岁为界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的区别情况负部分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应予以充分重视,为了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有必要对我院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

二、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2011年审结5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件数量为1件,涉案人为2个;侵犯财产罪:案件数量为2件,涉案人为5个;扰乱公共秩序罪: 案件数量为2件,涉案人为14个;妨害司法罪: 案件数量为1件,涉案人为3个。

2012年审结46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数量为1件,涉案人为1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件数量为13件,涉案人为23个;侵犯财产罪: 案件数量为30件,涉案人为51个;扰乱公共秩序罪: 案件数量为1件,涉案人为2个;妨害司法罪: 案件数量为1件,涉案人为5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件数量为5件,涉案人为42个。

20131-10月份审结45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数量为2件,涉案人为8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件数量为25件,涉案人为104个;侵犯财产罪: 案件数量为14件,涉案人为102个;扰乱公共秩序罪: 案件数量为3件,涉案人为29个;妨害司法罪: 案件数量为2件,涉案人为8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件数量为6件,涉案人为58个。

1

2011--2013年(1--10月)灵宝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年度

罪名

案件数量

涉案人数

201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2

侵犯财产罪

2

5

扰乱公共秩序罪

2

14

妨害司法罪

1

3

2012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3

23

侵犯财产罪

30

51

扰乱公共秩序罪

1

2

妨害司法罪

1

5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

42

2013

1--10月)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8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5

104

侵犯财产罪

14

102

扰乱公共秩序罪

3

29

妨害司法罪

2

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58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有递增的趋势,进一步表现为,涉案人数增加,新型罪名不断出现。

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又影响国家对青少年人才的培养,近三年的犯罪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侵犯财产型犯罪突出。调查数据显示:犯抢劫、盗窃犯罪的案件及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共同犯罪现象凸显。涉案罪名多是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像聚众斗殴等罪的团伙成员大都重视“江湖义气”,往往案件的起因只与一人相关,其他同伙事后获知原委后,出于“哥们义气”又卷入其中,导致事态扩大,构成了违法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数量增多,且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中绝大多数是受网络游戏、港台大片的影响,都随身携带有刀具或持其他械具,在实施抢劫等犯罪时,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部分暴力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甚至超出了成年人犯罪。

4、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和人数增多。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未成年人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

5、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最高的是高中,初中毕业者最多,还有小学就辍学的。受教育程度有限、涉世不深、交友不慎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或者直接成为犯罪分子。另外,近三年的办案数据显示,多数未成年犯为男性,且无固定职业。

6、犯罪客体主要是指该类型犯罪侵犯了人们赖以信任的社会秩序,降低了人们生存生活的社会安全感,容易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动乱。

四、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和教育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最具相似性的特点为该类犯罪主体大多家庭教育缺位。具体表现为,家庭出现变故或家庭关系不和睦,父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思想出现偏差,未成年犯往往从家庭之外的渠道获取“温暖或自我认同感”,由于未成年犯自身的生理心理尚不健全,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低,容易感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的误区。现阶段大多数学校教育片面化强调应试能力,往往忽视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未能很好地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思想、习惯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

3、社会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幼稚单纯,所处的环境相对较为简单,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和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腐蚀作用,有些沉溺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铤而走险,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4、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五、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工作,必须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保护工作。

1、加强家庭监管。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是最早也是最直接的。因此,每一个家庭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教,以防止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接触不良习惯而滑向犯罪的深渊。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共同生活的长辈,应首先做到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给未成年人做好表率;其次要正确管教未成年人,既不能简单粗暴,也不能过分溺爱,更不能放任不管,要让未成年人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关怀,使其充满爱心,学会关心和爱护别人。

2、强化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部门,学校和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学校应当摆脱“应试教育”的误区,强化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性教育。同时,学校还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特别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网吧的监管。

3、净化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均应当注重法制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制的氛围。人民法院在辖区建立“一校一法官”制度,开展“开学第一堂法律课”,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送法进校园,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有关学校公开审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达到预防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要让这一部分孩子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为他们提供谋生的手段,是他们一方面“有事可干”,另一方面也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4、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未成年犯管教所应积极获取相关单位支持,详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后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帮教档案。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做好基础性工作,形成良好的教育挽救氛围;积极帮助复学,加强与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未成年人罪犯学习、生活等问题,不让他们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成立帮教队伍,切实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