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出于“哥们”义气,把自己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交给朋友驾驶;不料一场交通事故,却让出借人为“义气之举”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出借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郭某和亢某本是同村老乡,情同兄弟。2012年2月15日,郭某在明知亢某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借给亢某使用。当日下午5时许,亢某驾驶摩托车,沿灵宝市尹溪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刮擦,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交警部门认定由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亢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亢某的家人在支付赵某家人5000元抢救费后杳无音讯。2012年9月31日,赵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亢某以及摩托车所有人郭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亢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赵某发生刮擦,致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亢某赔偿,但赵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亢某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被告亢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亢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597.2元(被告亢某家人的5000元已扣除);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