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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胡媛媛 赵学仁  发布时间:2012-11-07 16:45:5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2年11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历时2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中受伤的汪某获得50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0年12月,被告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汪某司机驾驶的后载汪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潼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西安市第九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等地治疗,于2011年10月12日治疗终结,期间花去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394556.7元。2012年5月29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后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12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某和汪某司机无责任”。在汪某治疗期间,杨某给付21500元后不再赔偿,为此汪某起诉至灵宝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灵宝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该起事故历时较长,汪某的损失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在当地影响较大,且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如何通过调解手段定纷止争成为本案的关键。承办法官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每个环节,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辩法析理,教育引导,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各方当事人心中积怨逐步化解,对抗情绪也渐渐消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汪某一次性获赔偿50万元。
责任编辑:胡媛媛 赵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