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14.73元。
2011年10月5日,原告杨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灵宝沿灵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杨某以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灵宝法院,要求梁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9892.66元。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应按其在交通事故中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精神,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