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张继生与张友明签订农村住宅楼承建合同,却因质量和工期问题引发了争议,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判令被告张友明赔偿原告张继生违约金2万元。
2010年3月1日,张继生与张友明签订“涧东村张继生住宅楼承建合同”,约定张友明为张继生承建住宅楼,面积为1512.8?,总承建价为30.256万元。同年9月,双方因建房质量和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工商局专业工商所的主持下,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延误工期或是延期付费每天罚款1000元,违约金2万元。后张继生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延误工期诉请法院,请求张友明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9.1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张继生与被告张友明签订的“涧东村张继生住宅楼承建合同”和“承建合同补充协议”,属农民自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以自己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揽工程抗辩签订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观上具有过错,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友明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未予修改工程致工程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约定每天罚款1000元,因被告违约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以致实际解除,该条款已无履行的依据,且该条款性质与违约金相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