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水救不了近火,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因邻里纠纷而法庭相见的事例举不胜举,但因认错狗引发诉讼的案件很少见。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先生返还原告闫先生牧羊犬一条。
张先生和闫先生系同村邻居,两家素来关系密切,两人经常互相一起做小买卖。2012年4月的一天,张先生又到闫先生家里商量买卖手扶拖拉机一事,看见闫先生家里的牧羊犬像是自己半年前丢失的,便将牧羊犬拉回自己家里。闫先生多次找张先生要求返还牧羊犬,张先生置之不理。双方就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张先生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牧羊犬是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将原告闫先生的牧羊犬拉回自己的家里,侵犯了原告对该牧羊犬的合法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在牧羊犬还存在的情况下,被告张先生应当返还原告闫先生的牧羊犬。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