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发生事故后机动车方被判按照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直接赔偿。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姚某损失13万余元。
2011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曹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沿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朋朋汽车电器电瓶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受伤,原告姚某妻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22日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给付原告4600元(含救护车费用400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告作为张某丈夫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为此引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发现肇事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在本案中过错非常明显,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70%为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按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