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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心存侥幸 获刑受罚悔之晚矣
作者:张波瑞 李艺华  发布时间:2011-12-07 17:09:2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险驾驶第一案,被告史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1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史小强酒后驾驶豫MC2367号轻型皮卡车,沿灵宝市尹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尹富市场口时,被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四中队值勤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随即将史小强带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史小强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6.69mg/100ml。按照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醉驾新标准数值依旧不变),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两次测试、鉴定被告人史小强均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小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告人史小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波瑞 李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