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圣诞节夜晚,下班后无聊的刘强强、李明明、王康康三人竟想到去北区景观园内砍几棵树玩,让圣诞节过得更疯狂。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强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明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康康有期徒刑九个月。
未满十八岁的刘强强、李明明、王康康初中毕业后在灵宝打工,闲来无聊时经常在一起玩耍,2010年12月25日晚,下班后无聊的刘强强提出一起到北区景观园砍几棵树“疯狂”一下,立刻得到石帅东等人(另案处理)的同意,于是三人携带砍刀窜至灵宝市北区远村果汁厂南边,砍倒路边景观树3棵。经鉴定,被砍树木价值720元。2011年1月5日晚,三人又伙同石帅东窜至灵宝市北区路园内,砍倒景观树23棵、竹子14棵。经鉴定,被砍树木价值4518元。2011年1月7日晚,刘强强伙同石帅东等人第三次窜至灵宝市北区路园内,砍倒景观树35棵。经鉴定,被砍树木价值14200元。案发后,刘强强亲属已赔偿损失2000元;李明明亲属已赔偿损失1506元;王康康亲属已赔偿损失20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强、李明明、王康康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其主观上是出于无聊、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任意毁损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强、李明明、王康康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强、王康康、李明明的亲属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刘强强、王康康、李明明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