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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狱就“犯瘾” 五旬老汉五进宫
作者:张波瑞 齐晓丹  发布时间:2011-11-28 16:10:0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家住洛宁县故县乡闫里村的代银亮似乎行窃成瘾,自26岁起至今28年间,连续五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并且每次出狱不足半年就会手痒“犯瘾”,今年54岁的他还将在狱中服刑八年。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对被告人代银亮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1983年,26岁的代银亮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10月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2月27日裁定假释;1997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1月,代银亮明知要购买的一辆摩托车系赵伟(已判刑)盗窃所得而予以购买,2010年3月,代银亮伙同他人(已判刑)分别在灵宝市北区、尹富市场南、尹溪路中段盗走三辆摩托车,共销赃3430元,经评估价值13426元;在火车站家属小区、工业园区、北区天力面粉厂建筑工地盗走建筑钢管共89根,销赃3300元。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代银亮、何东庄预谋后,携带钢筋剪子、扳手等工具,窜至尹庄镇南厥山村果园内,将机井房内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破坏,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销赃1650元,经评估,价值9504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银亮伙同他人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代银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代银亮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代银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银亮还曾多次因盗窃等被判刑、劳教,应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