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正在学校参加补课的小学生杨阳,在课堂上偷偷玩陀螺,意外将同学张琪眼睛打伤,致张琪左眼失明。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阳的法定代理人杨民学、王欠云赔偿原告张琪各项损失的70%,计38688.85元;被告灵宝市五亩乡窑坡小学赔偿原告张琪各项损失的30%,计16580.94元。
2008年4月12日星期六,五亩乡西淹小学的二年级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去补课, 课堂上班主任布置完作业就自行离去,并未在现场看管及辅导学生学习。看到老师走后贪玩的杨阳便拿出陀螺玩起来,由于绳线断裂,陀螺散开飞出,将正在写作业的张琪左眼打伤. 2009年7月1日,鉴定结果认定,原告张琪的左眼丧失视力,伤情为七级伤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灵宝市五亩乡窑坡小学不同意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辩称,事发后五亩乡中心学校已对事件发生时的学校负责人和班级负责人进行了处理,现两人也均不在被告单位工作,学校不应对此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杨阳系未满10周岁的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案件发生在西淹小学要求学生补课学习的教室内,期间,学校的班主任老师离开教室没有对二年级学生进行看护、管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