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好意帮忙让朋友借宿自家,熟料爱车竟遭窃。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红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苟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5月7日,家住四川省旺苍县的张红勇给庞某打电话说自己到了灵宝没有地方住,很讲义气的庞某将张红勇当做朋友,慷慨答应让他住在自己家。2010年5月15日早6时许,已在庞某家借宿了一个星期的张红勇看到庞某放在茶几上的车钥匙后,心生歹念,拿起钥匙将庞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银白色别克凯越轿车盗走,后又与李林合谋卖掉此车,李林在明知该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蒲光军(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苟兵,被告人苟兵明知该车为盗窃所得,仍以11000余元价格购买该车。经评估,该车价值84875元,案发后已追退给被害人。张红勇归案后,另被查出其在2010年3月19日在袁超的介绍下,以租车为名,将乔某价值7万元的一辆吉利牌远景轿车(川H82740)骗走。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红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林、苟兵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红勇、李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红勇、李林、苟兵对所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赃车已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