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1年3月23日上午9时,灵宝法院民二庭在灵宝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案。休庭后,主审法官首先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随即主持调解。三个小时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陕西大荔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15日内向死者父母赔偿111019元;实际车主张某与被告王海洋共同一次性向死者父母赔偿45000元。双方签字后握手言和的场面,让办案人员颇感欣慰。
2010年12月8日,陕西籍的王海洋驾驶登记户主为陕西大荔汽贸公司的大型货车,往灵宝市城南化肥厂供煤,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灵宝籍27岁男青年王峰相撞,致王峰死亡。王海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羁押于灵宝看守所。死者王峰的父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该庭办案人员了解,死者家庭十分困难,至今一家人还住在破窑洞内。王峰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撑,其突然死亡顿使家庭陷入绝望。了解到这种情况,灵宝法院民二庭当即决定,要运用“三调解一释明工作法”,让此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三调解一释明工作法”是民二庭根据三年来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的经验,总结归纳出的工作方法:即送达时背靠背初步调解,开庭前面对面进一步调解,开庭后充分调解;判决前和判决后都要做好释明工作。2011年初,这一工作方法在该院民事审判中得到广泛推广,运用。在处理这起案件中,该庭办案人员在送达开庭手续时,首先让被告王海洋的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思想上达成共识:要尽最大努力,尽最快速度,给予死者亲属尽可能多的赔偿。开庭前,办案人员又调查到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陕西籍的张某,经济能力较好,设法通知到张某参加了庭前的第二此调解,达成了一定的赔偿数额意向,开庭后又经过递进式调解,终于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