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法官于近日庭前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建某和王某当场支付原告33000元赔偿款,原告都某因法院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矛盾而撤诉。
2010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建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装载机从南厥山新村由北向南驶入灵宝至川口道路时,遇原告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与原告都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都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都某伤后在灵宝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都某8000元。2010年10月12日,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建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都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原告都某的相关经济损失未得到解决,引起诉讼。
尹庄法庭法官在阅读诉讼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彻底化解矛盾,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了诉前调解,运用保全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让当事人明晰了责任划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建某和王某当场支付给原告都某33000余剩的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