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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慎肇事 雇主被判担责
作者:葛旭 史惠霞  发布时间:2010-08-27 15:36:1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司机为雇主开车运输水泥,由于驾驶不慎造成车翻人伤事故,狠心雇主仅支付4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费用。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雇主李明承担原告张勇各项经济损失24478元的65%,即15910元,扣除其已付的4000元,再给付原告11910元。

  原告张勇与被告李明双方于2008年7月协商约定:由张勇为李明开车,工资由李明支付。同年8月8日,李明让张勇从陕县崤山水泥厂往灵宝运送水泥,张勇在驾驶车辆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宝市干头坡时不慎造成翻车事故,张勇也因此而受伤,先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三门峡电力医院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17758元,其他损失6720余元。李明在支付4000元后,就拒绝再为张勇支付费用,张勇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明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明一直辩称其与张勇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其在张勇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翻车事故时,也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张勇送往医院治疗,后还垫付了4000元,已做到了仁至义尽,张勇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应自行承担后果。

  灵宝法院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后认定:张勇受雇于李明,为其开车,二者雇佣关系明确。张勇在开车过程中造成翻车致其受伤,应视为原告张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照相关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勇要求被告李明赔偿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张勇本人未注意安全,不慎将车开翻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李明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明承担65%的责任。(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