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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
作者:葛旭 张晓红  发布时间:2010-08-11 10:22:3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为了使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心理压力,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合议庭适用圆桌法庭开庭,让各诉讼参与人员同坐在一张桌子前,使庭审在一种平和轻松的环境中进行。

  2009年2月6日晚8点左右,已就读于职业高中的张明(化名)、刘超(化名)等人为了借钱,将过去的同窗好友薛磊(化名)从灵宝市某中学约出,待张明、刘超说明来意后,薛磊以身上也无多余钱财,婉言相拒。张明、刘超认为昔日的同窗不给面子,恼羞成怒,将薛磊拉至灵宝市涧东区某村内一空地处,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薛磊现金30余元。经法医鉴定,薛磊伤情为轻微伤。当晚11点左右,被害人家人报警,被告人张明逃跑,被告人刘超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27日,张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精神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敞开心扉,在没有精神负担的情况下,畅所欲言,诉说其犯罪的原因、心理动机。其辩护人还对二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告人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据了解,本案二被告人家庭无固定收入,生活贫困,家长由于忙于生计,对孩子也疏于管教,缺乏必要的关心,教育方法亦不当,最终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对二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的条件进行了口头陈述。法庭在最后陈述阶段,二被告人宣读了悔过书,充分表达了对其行为的自责与忏悔。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其自身的影响进行了剖析,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教育,二被告人表示要痛改前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后,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刘超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张明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二人针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与其年龄和身心特点有关,学校及家庭未能给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和正常的成长环境,致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与挽救并重的原则,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其监护人继续让二被告人上学,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监管,使其重归学校,在学习中矫正自己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