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以下简称灵宝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春香(化名)保险金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起案件的成功审结,是灵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司法能动作用,切实保障好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缩影。
原告张春香的丈夫刘强(化名)于2009年12月14日在被告灵宝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刘强,受益人系张春香,保险期限一年,约定因非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80000元。2010年1月15日下午16时许,刘强在自家平房调电视天线时,不慎坠落死亡,当晚原告张春香已通知灵宝人寿保险公司,次日被告派人对死者进行拍照及死亡情况的调查。后原告及家人于2010年1月17日对死者进行土葬。因被告未对死者进行意外伤害赔偿,遂张春香将灵宝人寿保险公司诉之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0000元。被告口头辩称,因死者刘强患有重大疾病,死亡原因未作法医鉴定,导致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刘强与被告灵宝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刘强属非交通意外死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投保人刘强生前患有重大疾病,死因未作鉴定等,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