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李明(化名)在灵宝市某文武学校上课期间,因学校设施问题将其左腿致伤骨折,于是将其所在的文武学校告上法庭。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灵宝市某文武学校赔偿原告李明医疗费11383.34元、鉴定费600元、护理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57486.24元等共计72169.58元,被告已付10000元,应再付62169.58元。
2009年10月29日下午,原告李明在被告灵宝市某文武学校上武术课时,海绵垫子蹬开了,李明的腿夹在两个海绵缝中间摔伤,致李明左股骨下段骨折。李明在灵宝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11383.34元。被告灵宝市某文武学校在李明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0000元。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明伤残程度为九级。被告灵宝市某文武学校辩称原告李明是在上武术课时因其自身身体素质原因受伤的,并非原告诉称因学校设施问题将其左腿致伤,学校训练场地的设施不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原告李明在被告灵宝市某文武学校上武术课时,因被告学校训练设施问题摔伤致左腿骨折,被告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