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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替哥出气误伤人 儿替父报仇入监牢
作者:张晓红  发布时间:2010-07-01 16:37:0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仅因哥哥酒后与菜摊摊主产生争执,糊涂的弟弟就替哥哥出头,妄图用硬拳头将事情“摆平”,岂知却误将买菜人一同打伤,而随后赶至医院的受害人儿子见到“仇人”也分外眼红,又发生了一场激烈混战。最终,受害人变成被告人,双方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09年10月1日下午七点,赵涛、李明酒后在灵宝市阳平镇帝王路某市场与菜摊主张建设产生矛盾,赵涛叫来弟弟赵磊为他出气。糊涂的赵磊赶到后,不分青红皂白就将张建设和前来买菜的陆平一同打伤。岂知10月2日下午五点,菜摊主张建设的儿子张海波及朋友李强等人在医院却又碰到了李明、赵涛二人,见到“仇人”分外眼红的张海波随即上前与二人理论,继而双方又发生一场混战。张海波和李强用木棍将李明打伤,后被害人赵涛逃走,被告人李强及另外两青年追上后分别用木棍、刀等工具将赵涛打伤。

  经法医鉴定,陆平、赵涛、李明三人伤情均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磊的家属与被害人陆平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告人张海波的家属及李强的代理人张建设与被害人赵涛、李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赵涛经济损失22500元,赔偿李明经济损失40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陆平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波、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赵涛、李明二人轻伤,其行为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张海波、李强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