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同窗谊,手足情”, 同是少年,但张明、刘萌却仅为了钱财,而对昔日同窗薛磊痛下狠手,无知的少年最终为他们犯下的过错承担责任。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刘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2月6日晚8点左右,已就读于职业高中的张明、刘超等人为了借钱,将过去的同窗好友薛磊从灵宝市某中学约出,待张明、刘超说明来意时,薛磊以身上也无多余钱财,婉言相拒。张明、刘超认为昔日的同窗不给面子,遂恼羞成怒,将薛磊拉至灵宝市涧东区某村内一空地处,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薛磊现金30余元。经法医鉴定,薛磊口唇粘膜损伤,系软组织损伤,其伤情为轻微伤。当晚11点左右,被害人薛磊家人报警,被告人张明逃跑,被告人刘超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27日,张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薛磊医疗、精神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灵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本案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具有好冲动,是非辨认能力差自我约束能力差等特点。由于缺乏信仰,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而且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同时还了解到,被告人的家长对孩子疏于管教,缺乏必要的关心,教育方法亦不当,最终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刘超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明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被告人刘超犯罪时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