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莫伸手,伸手必被擒”,但张波等人却对这样的训诫嗤之以鼻,不惜铤而走险深夜盗取金矿石,只为一圆自己的发财梦。最终,他们美梦未圆,却成为此训诫的真实例子。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09年10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张波、李涛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张波伙同刘磊、李娜(二人另案处理)、赵明、孙栋、王福(三人在逃)窜至秦岭矿区1760坑口内盗走洞内张强存放的金矿石2.15吨。并将所盗矿石运至灵宝市故县镇某厂的碾子房进行加工,次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盗矿石价值20519元。案发后,被盗金矿石已追退被害人张强。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李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波、李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及作用,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