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收购赃物而触犯刑罚的李新勇,因在同案犯上诉期间刑满而被取保候审,李新勇本以为案件已经了结,没想到在案件重审期间还得再次出庭受审。2010年6月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新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08年11月19日到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飞龙、刘欢乐、张盼盼先后两次将盗窃所得的电脑主机两台卖给被告人李新勇。李新勇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两次以200元购买。经评估,两台电脑主机价值分别为2001元、1553元。灵宝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新勇在同案犯上诉期间刑满,在其父亲李某的担保下被取保候审。
2009年12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另一被告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重审中,灵宝法院因无法联系到李新勇,其父李某也以李新勇到上海打工、联系不上为由予以推辞。为此,主审法官多次找到李某,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因本案未生效,不能认为案件已结束,并严肃告知李某,被告人李新勇如不到庭受审,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进行网上追逃,届时被告人将会因不主动到庭接受审判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在法官认真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其父终于对此有了正确的认识,并促使李新勇按照法官要求的时间到庭受审。鉴于被告人李新勇的短期不到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灵宝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李新勇因刑期期满,不再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