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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匆忙婚后矛盾凸现 未领婚证成为解除同居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10-05-28 16:34:3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一纸婚书,现如今的很多人对其抱持不在乎的心理,认为这已不能约束我们什么了,但真正当婚姻走到尽头,彼此寻求解脱之时,正是这纸婚书为我们提供着必要的保护。在张丽诉被告李军一案中,为许多年轻人敲响了警钟。

  原告张丽(化名)与被告李军(化名)于2008年5月16日订婚,2008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09年9月11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璐(化名)。在生育期间,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仅支付了1200元住院费用,便不再理睬。原告及孩子由原告家人照料至今。2010年2月份孩子因病住院花费2374.61元,被告未予照料,未出分文。使原告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压力,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引起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原、被告意见悬殊,致调解不能成立。

  灵宝法院认为,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军虽按当地风俗习惯进行了订婚、结婚等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属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李璐尚处于哺乳期,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由原告张丽抚养,被告李军支付相应抚养费。原告张丽要求被告支付生育费用,因未提交相应的医疗费票据,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7000元,因被告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此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非婚生子,双方均有责任监管,孩子生病后均由原告一人照料出资诊疗,被告应承担相关费用,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一、原、被告所生孩子李璐,现年六个月,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李军付给原告张丽孩子抚养费43200元(每月200元,从孩子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三、被告支付原告孩子生病住院医疗费2374.61元;四、原告带走财产:三开柜一对及箱子一对、被褥4条;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