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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作者:张园园  发布时间:2010-04-13 09:11: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农村离婚案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占相当大比重。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通过对灵宝法院近四年来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婚姻纠纷案件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几个特点

年份 农村离婚案件数 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数 男方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 非法同居 判决结案 公告送达

2006 335 207 105 102 22 66 25

2007 407 280 132 148 35 88 29

2008 422 299 126 173 38 100 48

2009 425 322 122 200 39 102 50

  (一)在总的离婚案件中,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2006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335件(含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下同),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07件,占62%;2007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280件,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166件,占69%;2008年共受理农村离婚案件422件,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99件,占71%;2009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425件,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322件,占76%。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比较短。根据调查,2006年农村离婚平均年龄为21岁;2007年为24岁;2008年为25.6岁;2009年为26岁。统计中,笔者注意到有一部分未达婚龄,最小的实际年龄16岁。结婚不到一年占5.2%;结婚1—3年的占16%;结婚3—5年的占31%;结婚5—10年占26%;结婚10—20年的占18%;结婚20年以上的占12%。

  (三)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2006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207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102件,占49%;2007年受理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80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148件,占53%;2008年受理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99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173件,占58%;2009年受理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322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200件,占62%。

  (四)非法同居行为较多。2006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非法同居占10.6%;2007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非法同居占12.4%;2008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非法同居占12.6%;2009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非法同居占12%。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部分是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明的现象。

  (五)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调查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2006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31.88%;2007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31.42%;2008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33.45%;2009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32%。

  (六)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2006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占12.08%;2007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占10.36%;2008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占16.05%;2009年受理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占15.53%。

  二、产生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受“淘金热”的冲击,农村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38%,同时也占了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二)男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或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另外农村的个别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有不少,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约占13%。

  (四)在农村,许多人认为武力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离婚案件因家庭暴力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离婚案件的10%。

  三、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高的原因

  据统计分析,离婚率不断增高有以下原因:

  (一)追求感情和谐而要求离婚的增多。随着新《婚姻法》的广泛宣传,特别是一些在外打工者,由于接触的信息较广,思想解放更快,能力增强,事业有所发展,对婚姻质量的追求也更高,不少人认为自己与配偶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以志不同道不合不相为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者增多。

  (二)追求性生活和谐而要求离婚的增多。性生活和谐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爱情无性爱婚姻难以稳定,有性爱无情爱感情不融洽。过去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不少人对性羞于启齿,更不敢堂而皇之对簿公堂。现在思想解放了,也不怕谈论性了。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就有不少因性生活不和谐或性功能障碍而起诉要求离婚的,均获得了认可和支持。

  (三)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增多。经济的发展,为劳动力的流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些人由于对婚姻的不严肃,很容易导致第三者插足或者成为第三者,从而对婚姻、家庭产生巨大冲击。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案件随之也增多。

  (四)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的增多。居家过生活,琐琐碎碎的事很多,夫妻之间免不了磕磕碰碰,有些人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就影响夫妻感情。另外,也有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的,特别是婆媳关系、妯娌关系,易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导致离婚。

  (五)包括性虐待、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历来是家庭不和的重要原因,当前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对方是因忍受不了虐待、打骂才提出离婚的。

  四、对处理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的离婚案件,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