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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少年如厕受阻 硬拳头打进监牢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10-04-12 16:31:4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家在四川省旺苍县的张强自小学肄业就一直随亲友在外地打工。在外长期的漂泊使这颗年轻的心多了份浮躁,少了份安静。也由于此最终酿成苦果。仅仅因为如厕收费就对人拳脚相加,致使被害人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强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磊的四个子女刘明、刘闯、刘娜、刘丽因其父亲死亡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2408元。

  2009年8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张强到灵宝市豫灵镇北街汽车站内上厕所,因收费问题与厕所管理人员刘磊(男,67岁)发生争执,张强到刘磊胸部打了两拳,双方在争吵拉扯中刘磊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磊系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诱发心肌梗死致猝死。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撕扯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心肌梗死致猝死。被告人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告人仅实施了轻微暴力。被告人应当预见对被害人的殴打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诱发心脏病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张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强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强对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张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