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3月3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审结一起父子疏远长达15年的赡养纠纷案,71岁的老人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将儿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每月应付给原告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终年。
原告原籍河南省汝州市,与李某(系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婚后生育两男两女。被告姐弟幼年时,原告携一位邓女士来灵宝生活,而被告姐弟四人则主要由母亲李某抚养。年仅15岁的被告得知原告在灵宝生活后,就至灵宝投靠原告,但由于原被告二人在随后的几年中矛盾不断,就又互不往来,至今已有15年。后原告因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其生活起居一直由邓女士照顾,2008年11月邓女士去世,原告生活陷入困境,迫于无奈,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成年时,未充分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