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 讯俗语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而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这两家昔日的好邻居,却仅因田地地界问题就大打出手,闹上法庭。3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田地地界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闫某各项损失共计2500余元。
2009年10月6日上午,原告闫某在本村村南的棉花地里干活时,看到与其地块相邻的被告王某与其妻阎某在地里干活,遂与其争论田地地界,后由于双方言语过激,被告王某怒急之下,用耙子将原告闫某左大腿处打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后原告在焦村镇卫生院、灵宝市金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974元。由于被告王某拒绝赔偿原告闫某所花去的治疗费用,遂引起诉讼。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因地界发生纠纷,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灵宝市金城医院的花费不合理以及原告在事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