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0年3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邢建牢诈骗一案,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邢建牢有期徒刑十一年及罚金43万元,并判令追缴被告人邢建牢违法所得赃款371376元,退还给将其告上法庭的被害人崔某某和白某某。
2008年1月至5月期间,灵宝市豫灵镇古东村农民邢建牢眼见高速铁路在自己家乡修建,心里便活动起来想找一条发财的捷径。他发现往工地送建材的人不少,很多人还挣了大钱,便从中动起了歪脑筋。邢建牢到市区的打字社制作了名片、合同等道具,雇佣了高级轿车,招摇过市,自称是中铁三局集团郑西客运专线灵宝豫灵段工程指挥部经理,以工程总代理、帮助销售建材为诱饵,与豫灵镇坡底西街经销建材的崔某某签订多份白灰、水泥、油漆、路标牌等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邢建牢便以支付工程押金为由,多次骗走崔某某现金381000元。2009年3至4月间,邢建牢在欺骗崔某某的同时还以给高速铁路承包工程、拉钢材为幌子,三次从豫灵镇中州路白某某的钢材销售点拉走钢筋5.66吨共计20376元。骗走的钢材邢建牢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建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遂依法对被告人邢建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