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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装疯把人伤 寻衅滋事蹲班房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10-03-16 15:43:0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朋友几人相聚小酌,本无伤大雅,但若是醉酒滋事就令人不齿。本案中的李刚、刘明等三人借酒装疯,不仅打伤路人,更是在派出所内丑态百出,着实令人厌恶。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刚、刘明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9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刚、刘明伙同“东”(另案处理)三人喝酒后,在灵宝市东关村下关巷道处,因乘坐摩的车与司机发生争执,三人欲打摩的司机,司机跑走,三人又将路边一辆三轮摩托车推翻,后三人行至灵宝市函谷路某批零部门口,从停放在商店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拿走一箱方便面,张鹏夫妇呼喊向三人要方便面时,三人对该夫妇拳打脚踢,李刚、“东”持砖头将张鹏头部打伤。群众报警后刘明被带到金城派出所,后被告人李刚、张超二人到金城派出所纠缠,刘明趁机欲从值班室窗户逃出,被金城派出所的协勤人员周伟发现,周伟在阻止刘明逃脱时被致右手掌骨折。经鉴定,周伟、张鹏伤情为轻微伤。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鹏以要求被告人李刚、刘明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灵宝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3月10日,李刚、刘明的家属各赔偿张鹏经济损失2000元,共计4000元,张鹏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李刚、刘明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刚、刘明伙同他人强拿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刚、刘明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