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作为村代表的张明本应觉悟很高,为村民谋取福利,岂知,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他人行敲诈勒索之实,赚取不义之财。最终,他的不法行径受到法律的严惩,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明犯敲诈勒索罪,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了刑事处罚。
2004年后半年,灵宝市五亩乡某村某组组长李超(已判决)以灵宝市某水泥厂采石点碎石滚落到该组的耕地里为名,指使担任该组代表的被告人张明、刘刚(已判决)等人将通往灵宝市某水泥厂的道路挖断,被告人张明、刘刚遂安排宋曲一组村民李磊(已判决)等十余人在灵宝市某铅厂西边的道路上,采取挖土壕、堆土梁、在道路上放水等手段,将此段道路堵住,致使该水泥厂运水泥石的车辆无法通行。该水泥厂因无原料被迫于2005年3月10日与该组签订协议,每年向该组支付石灰石坡皮补偿费及自然灾害预防基金、道路维修费共8000元。2005年至2007年,该水泥厂向该组共计补偿24000元。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明到公安机关投案。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