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某等五人在抢劫前有着严密的分工,一人负责踩点,其他几人则在目标出现后迅速出击,真可谓是分工合作中的“典范”。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恶性抢劫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以上四人均各处罚金10000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2009年7月24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王来娃在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某服装店对面见到被害人李某身上装有钱,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苏某,后被告人苏某、马某、邹某、陈某(另案处理)分别赶到服装店对面,五人经预谋后,被告人苏某伙同马某将被害人李某强行拉至豫灵镇中州路南段一小树林处,被告人王某、邹某望风,被告人苏某、马某、陈某对李某殴打后将其上衣口袋所装的2300元现金抢走。后苏某、马某各分得500元,王某分得200元,邹某分得100元,陈某分得400元,余款苏某、马某、王某、陈某共同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王某、马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王某、马某、邹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邹某被抓获后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均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