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贪图一时的钱财,就犯下抢夺之罪,此时,关在看守所的张军才能体会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擒”的道理!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09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军窜至灵宝市车站路王丽的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王丽不备,将一部白色“纽曼”牌M600手机抢走,逃至灵宝市车站路物资公司家属院工地时,被追赶的王某等人抓住并报警。被抢手机已追退,经评估价值8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军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