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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己之私妨害公务 阻碍交通终获刑罚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10-01-11 15:10:3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为帮助网上逃犯顺利脱险,被告人赵某不惜与办案民警厮打,并阻碍警车开走,这种为友“两肋插刀”的义气最终换来的是八个月的刑事处罚。

  2009年4月6日15时许,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民警张某、亢某等人在灵宝市川口乡科里街十字路口处抓捕网上逃犯僧某,在将僧某带到警车内后,被告人赵某用身体挡住警车不让车开走,并言语威胁民警,僧某的弟弟僧某某(另案处理)对民警亢某厮拉,致亢某颈椎挫伤(项韧带损伤),其伤情评定为轻微伤。僧某某及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使大量群众围观,并造成209国道交通堵塞二十余分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