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古有“六尺巷”之美谈,今人孙某却并未秉承古人的美德,仅是在吃烧烤时,与邻桌张某由于让路就上演了全武打,双方你来我往,最终两败俱伤。2009年12月3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灵宝市豫灵镇马坡烧烤店吃饭时,与邻桌的张某因让路发生矛盾,后张某先用燃烧的半截烟头弹到被告人的脸上,孙某遂用一小瓷碗将张某左下颌砸伤,同时将与张某同行朋友的右小臂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审理中,被告人孙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因琐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秀波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而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