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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伪证案,我们应当关注的更多
作者:焦迎九  发布时间:2010-01-07 10:40:01 打印 字号: | |
近来,研读<美国宪政历程__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美国的宪政历程往往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推动的。 例如,对于贫穷被告人律师权的保护,从1932年的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1942年贝茨案,最后是1963年的吉迪恩案,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地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逐渐地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使得每一位被告上法庭的被告人无论贫穷与否,无论罪行大小,都享有了律师辩护的权利。 1966年的米兰达案,则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告诫,使我们可以在电影中看到美国警察每当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总是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如果哪位警官嫌累得慌,没对被抓获的嫌犯罗嗦这段台词,那十有八九,这个嫌犯就真的白抓了。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因警方刑讯逼供、曲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降到了零。 在我国,虽然实施的不是案例法,也不存在法院的宪法审查权,但通过有影响的案件来促进法制进程也不是没有前例,2003年3月份,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9年11份,成都女户主唐福珍为了阻止暴力拆迁点火自焚,终使《拆迁条例》有修改的曙光。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宣布,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望不久颁布。 几乎与此同时,一个名叫李庄的北京律师被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并很快进入了审判程序,这起案件几乎与孙志刚案件一样受到了媒体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教授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专家们似乎大多将眼光盯在了《刑法》第306条上,更多关心的是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少有人注意到此起案件暴露出的我国刑事法律的一些严重问题。 其一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重庆警方指控李庄伪证的第一项罪行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律师在庭前将证据内容透露给被告人,但一直以来,在共同犯罪中,司法机关为了防范串供,会以各种手段防止被告人得知同案犯的口供内容,像李庄这样堂而皇之的将其他同案犯的笔录念给被告人听,更是犯了大忌,难怪重庆警方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是假如这个指控如果能够成立,那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之前,无权知晓指控自己的证据具体内容”这一论断也能够成立。我们知道,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会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但起诉书的内容往往十分简单,仅有证据目录没有证据内容。假如一个被告人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在开庭之前,不知道指控自己的证据内容,在开庭时又如何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呢? 其二是证人出庭制度,96年《刑诉法》修改时,曾有专家说过“检验刑事诉讼法修改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要看证人出庭率的高低”,然而十多年过去了,在李庄伪证案中,李庄的辩护人庭前提出申请要求八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却没有一人出庭。 我国并没有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只要侦查机关事先向证人取证,证人出不出庭都无所谓,其证言一般都会被法院所采信。但是无论证人证言多么真实,在李庄这一主要以证人证言为指控证据的案件中,证人不出庭,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是很难令公众信服的。有资料统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只有百分之五,但依我个人观察,这个数据还是偏高的,至少我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所见到的证人出庭实在寥寥,只能以个位数计。 李庄案能够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实在是一件好事情。李庄个人是否构罪当然是我们应当关注的,但法律界人士如果能借此机会向公众普及一下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知识,并借机讨论一下法律的不完善之处以及执行刑事政策多年形成的积弊,借李庄此案,促进我国刑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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