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3日晚10时左右,李梅带着自己的松狮爱犬“毛毛”散步,步行至灵宝市亚武路交通局门前时,被刘刚驾驶的吉普车轧死。看到爱犬葬身车下,伤心不已的李女士当即以财产赔偿为诉求将刘刚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幼犬购入费3000元、8个月的养育费以每月200元计共1600元共计4600元费用,而刘刚却认为李女士大部分诉请缺乏证据,自己应仅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法官在审理此案后指出,李女士的松狮狗被刘刚所驾驶的吉普车当场撞死是事实,作为责任方,刘刚应该理解李女士的心情,在法官的引导下,刘刚向李女士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并愿意赔偿李女士的经济损失。见此情景,李女士的情绪缓和了许多,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一、被告刘刚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二、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