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七十多岁的常老汉为着一宗多年的债务烦心不已,昔日的友情已随着债务纠纷荡然无存,而该笔债务却也讨要多年未果。遁失望不已的常老汉看到灵宝市人民法院在灵宝电视台上播放的法制节目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法院立案,不曾想法院仅用两天时间就了却了他的心愿。
1994年,被告常某因开办砖厂,向原告常老汉借款5000元。后因被告砖厂亏损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于1999年10月22日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常老汉现金伍仟元,因炼窑亏付现无力偿还。有40千瓦电机一台,卖后作第一批偿还,余款再分批付清,砖厂承包后作两次还清。” 2001年8月26日,原告将被告的电机以废铁价出售得款916元,以抵顶部分借款。2009年10月21日,原告常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84元。被告常某认为原告卖掉被告的电机价值应价值4000元,而非常老汉认为的只值1000余元,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该案达不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书写借条为证,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辩称原告借给被告5000元时已扣除利息300元,原告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处理被告电机应当抵顶借款4000元,但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结合本案实际以及被告购买电机时的价格和使用年限,法院酌情考虑电机抵顶借款30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常某偿还原告常老汉借款5000元,扣除被告常某电机折款3000元,被告常某应当再支付原告常老汉现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