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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重义致人亡 四年后自首获轻判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12-21 09:23:5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看到朋友与他人因口角起了争执,随即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加入到为友两肋插刀的场面中。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因这群重义气朋友的加入愈演愈烈,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费某死亡的悲剧。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中一名四年后投案自首的被告人杨某军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1月1日晚7时许,陈某兵(已判刑)与被害人费某在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中段发生口角后,费某随即跑开,陈某兵即在后追赶,此时周某山(已判刑)与杨某水、翁某波(均另案处理)、王某根(已判刑)从此路过,发现陈某兵追赶费某后,停下其驾驶的汽车,随后也赶到现场。陈某兵追赶被害人费某到灵宝市豫灵镇宾南巷内“刘竹芳”院大门东侧,并将费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杨某军亦到场,陈某兵伙同周某山、王某根、杨某水、翁某波及被告人杨某军及到费某头部、胸部等处踢打,被告人杨某军向已经倒地的被害人费某身上踢。几人见费某受伤后便逃离现场。在场的豫灵镇“宾南旅社”业主魏某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费某送到豫灵镇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大约15分钟后费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费某左枕部头皮出血,右顶部头皮出血,额顶部有一“T”创口,该创边缘不整齐,创周有挫伤,左、右面部均有皮下出血,解剖后其颅骨未见异常,顶部脑组织有片状挫伤,认为被害人费某系头部遭钝性外力致脑挫伤死亡。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军到灵宝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厚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故意伤害犯罪中,陈某兵作用最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军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杨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