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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少年多次强奸幼女 法观念淡薄牢中度日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12-17 15:33:3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六名被告人,五名是未满十六岁,一名未满十八岁,但却多次强奸幼女,并对另一名不同意去做“小姐”的女孩痛下狠手致其轻伤,幼小的年纪却犯下如此罪行,实难宽恕。近日,灵宝法院对这起恶性案件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楠、赵明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薛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琦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刘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2月23日,在三门峡市渑池县一旅社里,张楠、赵明、刘超三人采用暴力手段轮流将薛某某(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强奸。2009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楠和赵明将黄某某(女,1995年4月8日出生)带至灵宝市豫灵镇西潼旅社206房间,张楠和赵明提出让黄某某到豫灵镇一足浴城内做卖淫小姐,黄某某拒绝后被张楠殴打。当天晚上,在206房间内,赵明和张楠先后强行将黄某某奸污。2009年3月8日下午,黄某某和薛某某二人从豫灵镇回到灵宝市城区,在体育馆附近被被告人张楠、张琦、刘超等人带至灵宝市城关镇东关村内“小旦”的租住屋内。当天晚上8点左右,在被告人刘凯、薛佳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明强行将黄某某奸污。200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凯强行对薛某某实施奸淫,与此同时,被告人薛佳强行将黄某某强奸,随后张楠又将黄某某强奸。之后,被告人张楠因薛某某不同意去做“小姐”,遂与薛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木板对其进行殴打,其伤情经诊断: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09年3月9日凌晨7时左右,在灵宝市东关村“小旦”租住房里,被告人赵明、刘超、张琦轮流将黄某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楠、赵明、张琦、刘超、薛佳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分别结伙轮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告人刘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六被告人强奸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楠、赵明、张琦、刘超、刘凯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薛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凯辩称自己未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凯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属未满十四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刘凯当年的户籍登记是该村会计误报所致,其实际出生年龄是1994年农历4月26日,其多年来一直使用的且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是这一年龄,以上事实有其父母及本村同龄孩子的父母等证言可以证实,当庭被告人及其父母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没有正当理由推翻以前的证言,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其认为被告人刘凯的行为属未遂的辩护观点,由于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只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生殖器接触,其行为即构成既遂,故对其这一辩护观点,法院也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