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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之便为己谋利 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12-11 09:33:3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尽职尽责为国家贡献力量,不曾想王明却利用这种职务便利为自己谋财路,触犯法律的他最终也将自己的前程谋划进了监狱。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将王明的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明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免予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明于1998年至今担任灵宝市阳平镇矿业公司副经理,其工作职责是矿山坑口的经营管理、收取管理费等。朱某于2007年10月至今在灵宝市阳平镇某坑口从事矿山承包、开采,与灵宝市某矿业公司签订有“劳务施工协议”。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明利用担任该矿业公司副经理管理矿山坑口的职务之便,收受朱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明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明收受苑某、王某1.7万余元因证据存疑,不能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明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