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若每一名驾驶员都能谨记这句话,马路上的悲剧会减少很多。近日,刘某因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致使路人李某死亡,灵宝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7月21日12时30分,刘某驾驶陕ED0659号三轮汽车沿灵宝至西闫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稠桑村路口时,因车辆的前轮及制动板出现故障,车辆失控,与路边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打电话报警并抢救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1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占维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